山东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学科齐全、学术实力雄厚、办学特色鲜明,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目前我校拥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25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专业194个,专业学位博士点2个,学位和研究生教育涉及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等十大学科门类。 为了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校2010年继续开展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工作。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人员,均可按我校规定申请授予博士学位。学位授予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山东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办法》(山大研字[2009]86号文件)执行。 一、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5年以上; (二)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条件:近5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或近5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并独立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近5年内独立获得过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以上奖励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以上奖励,或目前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非自筹经费)。 2、理、工、医领域的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条件:近5年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近5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前5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前2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首位),或目前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非自筹经费)。 3、国家863、973课题负责人、省部级及以上突出贡献专家等、或在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获得重大表彰者。 二、资格审查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请于2010年12月15日前通过学院(所、中心)向研究生院在职教育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硕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书的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2、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如为通讯作者须在资格审查表中注明,不注明的按没有处理)在CSSCI来源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并提交有效的SCI、EI、CSSCI收录或检索证明; 3、近五年独立出版的学术专著(不含教材)、近五年作为第一或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目前主持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批文及经费到帐证明、省部级及以上突出贡献专家或获得重大表彰证书,以上材料的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4、《山东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附件1)一式两份,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导师及接受申请学院(所、中心)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 5、《山东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专家推荐书》(附件2)两份,由两位在申请人申请的学科、专业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填写,其中一人须为我校相应学科的博士生导师。 (二)研究生院根据申请者提交的材料组织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提交学校讨论决定。 (三)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及时到接受申请学院(所、中心)和研究生院办理课程学习及考试等事宜,按照规定到财务部门交纳费用。 三、课程学习及学术研究 (一)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课程学习、考试科目及要求与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基本相同。课程学习及考试须在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以书面通知的日期为准)1年内完成。 (二)申请人进入学习、研究阶段后,应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并达到我校当年对相应学科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三)申请人自资格审查通过后至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最短不少于2年,最长不超过4年。 四、接受申请学科专业目录 我校已有一届博士毕业生的学科、专业,方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导师,应为我校在岗专职博士生导师。请进入山东大学研究生院网页查阅我校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目录。申请人需要事先与相应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联系以确定是否接受申请。 五、其它注意事项: (一)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属于研究生非学历教育,获得学位者只颁发博士学位证书,不发博士毕业证书。 (二)已办理缴费手续的申请人,若申请博士学位期间由于本人原因不能完成学位申请过程,其交纳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三)申请人在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期间,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四)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如被学校核查出申请材料舞弊作伪或论文抄袭剽窃,学校将根据规定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情节严重的将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若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授予学位者,报校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位。由于上述原因申请人被学校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可在我校再次申请,前次申请中已取得的课程成绩一律无效,申请人所交费用及所提交的假证件(包含原件及复印件)一律不予退还。 (五)咨询电话 研究生院在职教育中心:0531-88364700。 各学院咨询电话详见附件3。
山东大学研究生院 201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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